通 知
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已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对原规定与新规定的衔接也颁发了补充规定,请相关业务人员尽快
熟悉新规定中有关退货、开具红字发票等相关要求。提醒重点关注国税发〔2007〕18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
补充通知》和京国税发[2007]4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
知》。如有问题抓紧咨询计财部。
1.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3.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
5.分析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公司计财部
2007年4月
|